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6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6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北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雪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成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3,9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