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隱裳
- 相對人
- 普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軟體開發合約書第19條附卷可稽,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