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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鴻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84號聲 請 人 鴻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燕 相 對 人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買賣契約涉訟請求,揆諸原告之出貨單,交貨地點亦係約定在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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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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