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原 告 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