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鄧桂英、陳福海
- 原告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原 告 萬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陳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第三十五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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