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吳明忠
- 相對人
- 全陞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進
上列聲請人與全陞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給付票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乙紙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