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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4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47號

聲請人
吳明忠
相對人
全陞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進

上列聲請人與全陞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給付票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乙紙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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