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67號
- 聲請人
- 王文峯
- 代理人
- 洪宇均律師
- 相對人
- 鈞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乙份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