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67號聲 請 人 王文峯 代 理 人 洪宇均律師 相 對 人 鈞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乙份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