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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廖盈嘉
被告
均潔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蔡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貴鋒為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前於107 年12月21日已變更為王貴鋒,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王貴鋒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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