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13號
- 原告
- 張偉德
- 原告
- 張黛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葛睿驎律師
- 被告
- 光仁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雲
- 訴訟代理人
- 戴鴻吉
- 被告
- 洪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