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均潔牙醫診所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貴鋒,此有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紙在卷可稽,爰准予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