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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上訴人
即被告均潔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蔡俊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貴鋒,此有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紙在卷可稽,爰准予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