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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7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駿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止,於訴外人王廖黃喻即廖姣倩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王廖黃喻即廖姣倩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止,於訴外人王廖若喻即廖妏倩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王廖若喻即廖妏倩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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