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靜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宇企業社即詹淑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