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李靜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宇企業社即詹淑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