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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宇企業社即詹淑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靜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宇企業社即詹淑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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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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