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周靖容
- 法定代理人陳敦啟
- 原告廖智慧即竹美行
- 被告艾法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18號原 告 廖智慧即竹美行 被 告 艾法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敦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本件係因兩造合作協議所衍生出之債權債務關係,依兩造所簽立之合作協議書第6 條約定,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具狀請求移轉管轄等語。三、經查,原告所提出之合作協議書第6 條約定:「雙方若就還款事項發生爭議,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上開合作協議書在卷可憑,又本件兩造係因系爭合作協議書所約定支付之20萬元保證金(付款方式:支票、支票號碼:BD0000000 號)而涉訟,自應依兩造合意所定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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