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18號
- 原告
- 廖智慧即竹美行
- 被告
- 艾法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敦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本件係因兩造合作協議所衍生出之債權債務關係,依兩造所簽立之合作協議書第6 條約定,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具狀請求移轉管轄等語。
三、經查,原告所提出之合作協議書第6 條約定:「雙方若就還款事項發生爭議,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上開合作協議書在卷可憑,又本件兩造係因系爭合作協議書所約定支付之20萬元保證金(付款方式:支票、支票號碼:BD0000000 號)而涉訟,自應依兩造合意所定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