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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

原告
吳明忠
被告
全陞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通譯 洪行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件、借據等件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104.11. │200000元│AE443222│陽信銀│105.3.29│
 │    │30      │        │2       │行永和│        │
 │    │        │        │        │分行  │        │
 ├──┼────┼────┼────┼───┼────┤
 │ 2  │104.8.4 │500000元│AE442670│陽信銀│105.3.29│
 │    │        │        │5       │行永和│        │
 │    │        │        │        │分行  │        │
 ├──┼────┼────┼────┼───┼────┤
 │ 3  │104.8.13│200000元│AE442670│陽信銀│105.3.29│
 │    │        │        │3       │行永和│        │
 │    │        │        │        │分行  │        │
 ├──┼────┼────┼────┼───┼────┤
 │ 4  │104.11. │300000元│AE442671│陽信銀│105.3.29│
 │    │31      │        │5       │行永和│        │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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