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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
被告
直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直升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直昇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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