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1號
- 原告
-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光
- 被告
-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大中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剛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家
- 訴訟代理人
- 高涌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樹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韻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