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1號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被 告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訴訟代理人 劉正剛 訴訟代理人 李宜家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韻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