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1號
- 原告
-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光
- 被告
-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大中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剛
李宜家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林佳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涉訟之買賣合約書第9點,合意約定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買賣合約書1件在卷可稽,復核兩造均為法人,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當事人間合意所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