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周靖容
  •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 原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秀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61號原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訴訟代理人 温正穎 被   告 黃秀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穎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