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801號 原 告 美商和頌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葛藍 訴訟代理人 陳玉惠 被 告 黃楀紜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晚間21時許,見原告擺設於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大遠百1 樓電扶梯旁展示櫃內之鑽戒,竟持工具扳開展示櫃內之玻璃隔板與立櫃主體間可開啟之縫隙,竊取展示於其中如附表所示市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萬4,000元之鑽戒3只(以下合稱系爭鑽戒)後離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被告竊取系爭鑽戒之事實。惟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應以系爭鑽戒之成本價為之,亦即債權人因商品失竊所受損害之金額,應以該商品之「成本價」為計算,不應以標價(售價)為之,或將所失利益及其他支出成本計算其中。被告係於原告陳列於百貨公司之展示櫃中竊得系爭鑽戒,因原告經營專櫃,本應支出其人員薪資、房租及設備成本,非僅因系爭鑽戒、支出,故原告因系爭鑽戒失竊所受之損害應以系爭鑽戒本身之價值(即成本價)為計算,而非系爭鑽戒之標價或售價。且原告並未與第三人訂立出賣系爭鑽戒之契約,原告亦未依其他已訂計劃或情事,可客觀獲得原告出售系爭鑽戒之利益。是以,出售系爭鑽戒可獲得之利益,並非被告應賠償之範圍。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鑽戒三只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盤點虧損明細表、被告竊取鑽戒過程錄影畫面截圖、系爭鑽戒之商品明細及外觀照片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上開竊盜行為,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惟被告辯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系爭鑽戒之成本價計算,非得以標價或售價計算。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蓋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被害人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惟被害人如能證明在請求或起訴前有具體事實,可以獲得較高之交換價格者,應以該較高之價格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 號判決參照)。 ㈡原告主張其因被告竊盜行為而損失之系爭鑽戒市價總計40萬4,000 元,並提出系爭鑽戒之系統產品價格、制式推算售價明細、系爭鑽戒成本等相關資料為證,堪認系爭鑽戒失竊時經原告公司標價之金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合計為40萬4,000 元,應為可採;又據原告提出之制式推算售價明細所示,系爭鑽戒所訂前開標價顯低於依訂價公式計算之訂價金額,堪認原告公司就系爭鑽戒所訂標價並未高於等級相當產品之市價,是原告主張以40萬4,000 元為系爭鑽戒之市價請求被告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辯稱應以成本價計算云云,於法無據,亦未舉證證明其所指成本價為何,所辯自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號│ 內容 │ 市價(新臺幣) │ ├──┼──────────────────────┼─────────┤ │1 │主鑽51分、小鑽46顆共23分,總重74分之鑽戒1只 │24萬元 │ ├──┼──────────────────────┼─────────┤ │2 │小鑽32顆共47分,總重47分之鑽戒1只 │9萬2,000元 │ ├──┼──────────────────────┼─────────┤ │3 │小鑽6顆共8分,總重8分之鑽戒1只 │7萬2,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