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48號
- 上訴人
- 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瓊惠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