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6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原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郭鴻孝

      袁鼎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