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 原告
- 簡嘉文
- 被告
- 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炯周
- 訴訟代理人
-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2 ,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