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富力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國壁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7,8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