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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淑美

上 訴人即

被告
恒國壁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錫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方彬律師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力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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