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27號
- 原告
- 志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淡生
- 被告
- 廖錦雪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4,9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