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33號原 告 華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誠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