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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
    黃林月英

  • 原告
    華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33號原   告 華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誠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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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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