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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淑美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13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
阿里八八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思帆
被告
陳玠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阿里八八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8日邀同被告陳思帆、陳玠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7 月9 日起至108 年7 月9 日止。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75 機動計息,按季調整。如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阿里八八貿易有限公司自106 年6 月9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原告402.822 元及自106 年6 月9 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應立即全數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表、電腦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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