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 年度板簡字第 213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雄
- 被告
- 阿里八八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思帆
- 被告
- 陳玠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阿里八八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8日邀同被告陳思帆、陳玠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7 月9 日起至108 年7 月9 日止。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75 機動計息,按季調整。如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阿里八八貿易有限公司自106 年6 月9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原告402.822 元及自106 年6 月9 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應立即全數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表、電腦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