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81號
- 原告
- 陳庭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3,6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