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1號原 告 銓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勝德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遠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宸遠企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