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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 原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18號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鮮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8,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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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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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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