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87號原 告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靖璇 原 告 丁永成 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駿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輝、張清龍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分別如附表所示,原告等應繳交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附表: ┌─────┬─────┬──────┬──────┐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訴之聲明一│黑米達人股│1,000,000元 │10,900元 │ │部分 │份有限公司│ │ │ │ │鄭靖璇 │ │ │ │ │丁永成 │ │ │ │ │ │ │ │ ├─────┼─────┼──────┼──────┤ │訴之聲明二│優成生物科│1,000,000元 │10,900元 │ │部分 │技有限公司│ │ │ │ │丁駿勝 │ │ │ │ │丁永成 │ │ │ ├─────┼─────┼──────┼──────┤ │訴之聲明三│丁永成 │5,022,126元 │50,797元 │ │部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