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00巷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蔡振翔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得益營造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杜景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素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7年3月2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3月26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