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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原告
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翔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得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景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素文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00巷0號5樓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7年3月2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3月2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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