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翔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得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景輝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素文 住同上
- 設新北市○○區○○○00巷0號5樓
-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7年3月2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3月2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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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