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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張清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原   告 張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裁判費79,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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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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