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葉靜芳
- 當事人張清龍、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丁永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原 告 張清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被 告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靖璇 被 告 丁永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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