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
- 上訴人
-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靖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