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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 原告
    王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原   告 王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莊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運緯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76,000 元,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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