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 原告
- 王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龍華
- 訴訟代理人
- 莊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運緯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76,000 元,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