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21號原 告 愛種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訴訟代理人 郭孝先 蔡承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芳國、黃玟瑜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