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21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玟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種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8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