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蔡惠琪
- 當事人林朝督、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7號原 告 林朝督 被 告 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訴訟代理人 梁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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