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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蔡惠琪

  • 當事人
    林朝督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7號原   告 林朝督 被   告 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訴訟代理人 梁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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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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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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