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年度板簡字第2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 年度板簡字第255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吳松樺即承佑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於訴外人楊憶雯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新臺幣捌佰貳拾陸元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楊憶雯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三分之一,依本院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新北院霞一0六司執木字第九九六號移轉命令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楊憶雯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02,787 元,及其中102,651 元自民國105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程序費500 元及執行費826 元未為清償,原告遂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26123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楊憶雯任職於被告之薪資,經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24586 號合併106 年度司執字第99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合先敘明。次查,鈞院先於106 年3 月9 日以106 年度司執新字第24586 號執行命令,扣押訴外人楊憶雯每月得於被告處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 . . 等在內)三分之一,嗣後鈞院又於106 年4 月27日以106 年度司執木字第996 號執行命令核發移轉薪資命令,准予原告依債權比例逕向被告收取(下稱系爭移轉命令)。詎被告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106 年5 月15日),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於接受執行法院執行命令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即被告並未否認楊憶雯之薪資債權,竟拒絕按月將楊憶雯之薪資債權3 分之1 ,依系爭移轉命令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給付予原告,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移轉命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自收受移轉命令翌日起即106 年5 月16日起於訴外人楊憶雯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102,787 元,及其中102,651 元自105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程序費500 元及執行費826 元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楊憶雯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3 分之1 ,依系爭移轉命令之債權比例給付予原告。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6 年3 月9 日新北院霞106 司執新字第24586 號扣押命令、本院106 年4 月27日新北院霞106 司執木字第996 號移轉命令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