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662號 原 告 楊琇媖 訴訟代理人 許嘉真 陳逸亮 被 告 陳正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小玲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楊臻妮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被 告 陳芳吉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被 告 徐敏珠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5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宇榛 住同上 被 告 陳俊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6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仁榮 住同上 被 告 周淑芬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孝倫 住同上 被 告 潘旻宏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卓永銘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5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寶真 住同上 被 告 楊崇現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張進源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5樓 田福全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新北市樹林區新興街1 巷鼎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地下停車場,依鼎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鼎家管委會)與訴外人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家公司)之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由鼎家公司管理並收取清潔管理費。嗣後,鼎家公司將系爭協議管理及收取清潔管理費之權利義務讓與原告。被告陳正行、陳芳吉、徐敏珠、陳俊江、周淑芬、潘旻宏、卓永銘、楊崇現、張進源、田福全購買並使用停車位欠繳清潔管理費,其車位編號欠繳月份及金額,詳如附表。爰依系爭協議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請本訴,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均以: 「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係獨立產權,因此鼎家管委會之管理範圍並不包括「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因此鼎家管委會並無權代替「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之被告簽屬任何協議,故系爭協議對被告等不生效力,原告並無權向被告收取清潔管理費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依原告所提由訴外人鼎家管委會與鼎家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固約定:「...點交公共設施部分,點交完畢後概由鼎家管委會維護修繕,點交前鼎家公司應維修事項如下:一、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的汽車停車位暫由鼎家公司管理,管理費每位三百元/ 月,空車位不予收取管理費,停車位管理費由鼎家建設公司收取,地下室公電費、一週一次清潔費、燈光照明設備維修,鐵捲門維修亦由鼎家公司負擔....。」等語,此有該協議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惟查,被告等均否認授權鼎家管委會簽訂上開協議書,原告亦當庭表明當初鼎家管委會與鼎家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時,沒有經過住戶大會等會議,因為當時人少,所以就由鼎家管委會決定等語(見本院107 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則鼎家管委會既未經授權,則鼎家管委會與訴外人鼎家公司約定由鼎家公司收取社區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每位300/月)之協議自無拘束被告之效力。從而,原告即無從以自鼎家公司受讓前開收取停車位清潔管理費之權利為由,對被告為本件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 │車位編號│所有人 │月份 │應給付金額│ │號 │ │ │ │ │ ├──┼────┼──────┼──────┼─────┤ │1 │A35 │陳正行 │93年11月~ │45,600元 │ │ │ │ │106年6月 │ │ ├──┼────┼──────┼──────┼─────┤ │2 │A34 │陳芳吉 │93年12月~ │45,300元 │ │ │ │ │106年6月 │ │ ├──┼────┼──────┼──────┼─────┤ │3 │A25 │徐敏珠 │94年4月~ │44,100元 │ │ │ │ │106年6月 │ │ ├──┼────┼──────┼──────┼─────┤ │4 │A12 │陳俊江 │94年5月~ │43,800元 │ │ │ │ │106年6月 │ │ ├──┼────┼──────┼──────┼─────┤ │5 │A18 │周淑芬 │94年6月~ │43,500元 │ │ │ │ │106年6月 │ │ ├──┼────┼──────┼──────┼─────┤ │6 │A6 │潘旻宏 │94年12月~ │41,700元 │ │ │ │ │106年6月 │ │ ├──┼────┼──────┼──────┼─────┤ │7 │A16 │卓永銘 │95年4月~ │40,500元 │ │ │ │ │106年6月 │ │ ├──┼────┼──────┼──────┼─────┤ │8 │A21 │楊崇現 │95年7月~ │39,600元 │ │ │ │ │106年6月 │ │ ├──┼────┼──────┼──────┼─────┤ │9 │A9 │張進源 │95年7月~ │39,600元 │ │ │ │ │106年6月 │ │ ├──┼────┼──────┼──────┼─────┤ │10 │A19 │田福全 │96年4月~ │36,900元 │ │ │ │ │106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