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2673號原 告 楊琇媖 訴訟代理人 陳逸亮 黃宗正律師 被 告 張政裕 訴訟代理人 張原宗 被 告 張佑綸 訴訟代理人 江月純 被 告 柯玉蓮 訴訟代理人 葉力瑋 被 告 陳振喜 訴訟代理人 張燕娥 被 告 彭紹彬 曾玉蓮 王俊利 楊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2673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3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彭紹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新北市樹林區新興街1巷鼎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地下停車 場,依鼎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訴外人鼎家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鼎家公司)之協議,由鼎家公司管理並收取清潔管理費。嗣後,鼎家公司將收取清潔管理費之權利讓與原告。被告彭紹彬、曾玉蓮、張政裕、張佑綸、王俊利、柯玉蓮、楊金鳳、陳振喜購買並使用停車位欠繳清潔管理費,其車位編號欠繳月份及金額,詳如附表。 (二)上述管理費屢經催討,被告仍拖欠不付,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判命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當初鼎家公司蓋好後跟社區管委會雙方有協議,關於停車位的清潔管理等都還是由鼎家公司負責,且約定好每戶的費用為300元。實際上被告都是享受利益的人。本件依照 96年2月22日原告提出的協議書內容為本件請求權依據。 本來是管委會跟被告收取,後來管委會跟鼎家公司簽定協議書。 (乙)另案被告許玉欉在三重簡易庭有達成和解,且車位共有一 百多位,實際使用七、八十位,但我們實際支出比收取的 還多。 (丙)鼎家公司與大廈管委員是不同的,鼎家的管委員依協議書 把部分電費、清潔費等約定由我們負責,夠也好、不夠也 好都是由原告負擔,這是定額的約定。鼎家本來就有管委 會等語。 三、被告彭紹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辯以: (一)原協議書之立協議書人蘇聰政非車位所有權人,未合法代理之情形下,所簽署之協議書並無拘束被告之效力。 (二)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係獨立產權,鼎家公司應於點交後,成立管理委員會,制定停車場管理辦理、收費標準。 (三)鼎家公司至今並未善盡管理停車場責任,舉凡清潔、消防維修、鐵捲門故障等均由停車位所有權人自行管理。 (四)鼎家公司於出售停車位後,私自轉讓原告管理,自非正當各等語。 四、被告張政裕、張佑綸、柯玉蓮、陳振喜、曾玉蓮、王俊利、楊金鳳則辯以: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係獨立產權,因此鼎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範園並不包括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因此鼎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並無權代 理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之被告簽署任何協議,故原告並無權向被告收取管理費各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所提由訴外人鼎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鼎家管委會)與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家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固約定:...點交公共設施部分,點交完畢後概由鼎家管委會維護修繕,點交前鼎家公司應維修事項如下:1.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的汽車停車位暫由鼎家公司管理,管理費每位300元/月,空車位不予收取管理費,停車位管理費由鼎家公司收取,地下室公電費、一週一次清潔費、燈光照明設備維修,鐵捲門維修亦由鼎家公司負擔....各等語,此有該協議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惟查,被告等均否認曾授權予鼎家管委會簽訂上開協議書,則訴外人鼎家管委會將系爭社區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每位300/月)收取權利讓與訴外人鼎家公司之協議自無拘束被告之效力。 (二)從而,原告依前揭協議書之約定訴請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 │編 │車位編號│所有人 │月份 │應給付金額│ │號 │ │ │ │ │ ├──┼────┼──────┼──────┼─────┤ │1 │C13 │彭紹彬 │96年8月~ │35700元 │ │ │ │ │106年6月 │ │ ├──┼────┼──────┼──────┼─────┤ │2 │A7 │曾玉蓮 │97年6月~ │65400元 │ │ │A38 │ │106年6月 │ │ ├──┼────┼──────┼──────┼─────┤ │3 │A8 │張政裕 │98年3月~ │30000元 │ │ │ │ │106年6月 │ │ ├──┼────┼──────┼──────┼─────┤ │4 │A36 │張佑綸 │103年8月~ │19200元 │ │ │A37 │ │106年6月 │ │ ├──┼────┼──────┼──────┼─────┤ │5 │C11 │王俊利 │102年1月~ │16200元 │ │ │ │ │106年6月 │ │ ├──┼────┼──────┼──────┼─────┤ │6 │C20 │柯玉蓮 │102年1月~ │16200元 │ │ │ │ │106年6月 │ │ ├──┼────┼──────┼──────┼─────┤ │7 │C27 │楊金鳳 │103年8月~ │6600元 │ │ │ │ │106年6月 │ │ ├──┼────┼──────┼──────┼─────┤ │8 │B52 │陳振喜 │102年1月~ │16200元 │ │ │ │ │106年5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