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原 告 林俊霖即合研公司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菱 上列原告與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原告起訴之被告依起訴狀是被告王俊驊、方志優(後更正為楊濬愷)而非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若原告起訴之被告係被告王俊驊、楊濬愷,則應補正該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