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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林俊霖即合研公司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菱

上列原告與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原告起訴之被告依起訴狀是被告王俊驊、方志優(後更正為楊濬愷)而非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若原告起訴之被告係被告王俊驊、楊濬愷,則應補正該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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