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
- 原告
- 林俊霖即合研公司負責人
- 訴訟代理人
- 曾美菱
上列原告與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原告起訴之被告依起訴狀是被告王俊驊、方志優(後更正為楊濬愷)而非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若原告起訴之被告係被告王俊驊、楊濬愷,則應補正該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