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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呂安樂

  • 原告
    林俊霖即合研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原   告 林俊霖即合研公司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菱 上列原告與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原告起訴之被告依起訴狀是被告王俊驊、方志優(後更正為楊濬愷)而非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若原告起訴之被告係被告王俊驊、楊濬愷,則應補正該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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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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