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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俊雯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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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智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沈煜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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