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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
    沈智翔

  • 原告
    沈煜閎
  • 被告
    翔馳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煜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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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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