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39號原 告 沈煜閎 被 告 翔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翔 被 告 洪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將被告「翔馳實業有限公司」之「翔馳」二字誤載為「祥馳」,均應予更正為「翔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