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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張淑美

  • 原告
    吳姿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原   告 吳姿妃 訴訟代理人 余鴻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欄記載「鈞院102 年司執廉字第12260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建物及門牌號碼…□( 其他物品)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另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則記載「本人多次請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員工王例文薪資總額,遲遲未得到任何回應。查貴公司員工王俐文102 年度薪資所得等. . . . 本人債權分配金額為:債務人每月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貴公司明顯違法。」並未具體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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