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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張淑美

  • 原告
    吳姿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原   告 吳姿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欄記載「鈞院102 年司執廉字第12260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建物及門牌號碼…□( 其他物品)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另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則記載「本人多次請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員工王例文薪資總額,遲遲未得到任何回應。查貴公司員工王俐文102 年度薪資所得等. . . . 本人債權分配金額為:債務人每月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貴公司明顯違法。」並未具體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為何,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判之範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原告固於107 年3 月2 日提出書狀為補正,惟其補正訴之聲明為「鈞院102 年度司執廉字第12260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權益」;另其事實及理由欄謂「. . . 本人多次請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員工王例文薪資總額,遲遲未得到任何回應。. . .102年~105 年王俐文薪資總額. . . .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其補正後之內容猶未具體明確,其訴狀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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