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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確認票據為偽造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5號

原告
臻九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棟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被告
自然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然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為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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