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914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新北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 蔡錦梅即晨食早午餐廚坊 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 蔡彩琴即劉家牛肉麵 陳盈君即永利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院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按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記載之住所送達訴訟文書(本院107 年1 月2 日裁定),因原告遷移不明遭退回,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原告未於書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裁定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