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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 原告
    張建雄
  • 被告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23號原   告 張建雄 被   告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6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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