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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23號

原告
張建雄
被告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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